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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清缴破产企业税款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04号颁布时间:1997-11-21

     1997年11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604号 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随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破产 企业的税款清缴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及时防止和减少申请破产的涉税企业税款流失, 市局经过与法院的共同协商,于1997年11月11日对企业破产案件处理涉税问题达成一 致协议(见件)。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局接到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通知后,即通知破产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和 检查分局,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应及时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和清缴税款及发票,并 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申请破产企业的主管征收、检查分局应派员参加破产企业清算组,出席清算 组会议。参加清算组的税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追缴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并清缴发 票。   三、主管征收和检查分局要做好协调配合,互通信息,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四、主管征收和检查分局清缴税款时,如需到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 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申请法院予以协助。   五、主管征收和检查分局对破产企业税务检查和发票清理完毕,应及时将破产企 业欠缴税款的时间和数额函告法院破产庭,以便及时将所欠税款追缴入库。清欠工作 完成后,应向法院和市局报送清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和有关文件材料。   六、各分局应注意收集法院在报纸上刊登的破产企业申报债权公告。一旦发现, 应及时主动与法院破产庭联系,并报告市局征管处,以便共同处理好破产企业的税款 清理工作。   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处理涉税问题的协 议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而 其中大部分破产企业都涉及清缴税款问题。为了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维护国家税收和 有关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减少税款流失,加快审理速度,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法院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 税局)共同协商,就企业破产案件处理涉税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在接受破产申请的同时通知地税局申报债权。地 税局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征管处)派专人统一负责与法院破产庭的联系协调工作。   二、地税局接到法院通知后,即通知破产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对该企 业进行税务检查及清缴税款和发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法院。   三、法院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可通知地税局,地税局可派员参加。参加清算组的 税务人员可查阅企业清算材料,出席清算组会议。   四、在清算破产期间,地税局认为需到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检查其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法院应予以协助。   五、地税局在税务检查和发票清理完毕,企业破产清算进入分配还债程序之前 (法定申报期限内),应向法院提交地税局主管检查分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的时 间和税额,以及清缴税款入库时间的函件。法院接到地税局函件后,应按法律规定确 保从破产企业财产中清缴国家税款。税务局应及时提供完税证明及相关文件,配合法 院顺利结案。   六、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在拨付破产费用、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及社会 保险费用后,依法优先扣缴税款。无法足额补缴税款的,法院可向地税局出具书面证 明,提出意见,并附送破产企业清算分配方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法院与地税局协商解决。如遇情况发生变化,经双 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完善。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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