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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21号颁布时间:1998-04-08

     1998年4月8日 深国税发[1998]121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鉴于纳税人市内跨区迁移时,纳税人档案的交接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现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须先清缴税款 及发票,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才能办理迁移手续。其办理方法按我局《税务登记 系列工作规程》执行。个别情况下清缴税款有困难的,原主管征收分局提出书面材料 报市局备案,交由现主管征收分局催缴。涉及大额延期税款的,市局将作为个案适当 调整计划。   二、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予以保留,但没有参加资格验审 或资格验审不合格的除外。纳税人当期的留抵税额及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未抵扣 部分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证明后,现主管征收分局应当予以承认,并按规定抵扣。 纳税人特区内迁移时,其原主管征收分局核定的地产地销比例也应当予以承认。   三、纳税人跨区迁移时,其当年度档案(档案中必须附有以上第二部分内容的说 明材料)由原征收分局验封,交由纳税人自带。现主管征收分局接收时先核对纳税人 自带档案是否与电脑中的资料相符,当无误后才可签收。否则,在纳税人补正之前现 主管征收分局暂停其所有办税事宜;待补正后,方可恢复其正常办税状态。   纳税人跨特区迁移的,原主管征收分局须在档案中另附一份打印的电脑资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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