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款委托代扣银行及税款结算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176号颁布时间:1998-05-05
1998年5月5日 深国税发[1998]176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款委托代扣银行及税款结算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款委托代扣银行及税款结算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款委托代扣银行及税款结算户的管理,强化监督机制,
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及时、安全入库,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凡采取电子(电脑、电话、IC卡)申报纳税、税款征收无纸化等方式征
收税款的,需按技术要求指定委托代扣税款银行,其余是否指定税款代扣银行,由征
收分局自行确定。宝安、龙岗分局因离市区较远,国库在各区没有相应的延伸机构,
两分局及下属税务所在国库未指定代理金库前,可根据实际需要各设置一个税款结算
户。
第三条:严格税款委托代扣银行及税款结算户报批制度。凡分局指定的税款委托
代扣银行和设立的税款结算户,应选择信誉好、有保障、电子化程度高的银行。银行
的选择要经分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局备案。税款委托代扣银行及税款结算户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严禁在委托税款代扣银行以税务局名义开设税款账户;严禁以私人名义开设账户
存放税款。
第四条:严格税款委托代扣银行及税款结算户的管理。
一、凡指定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一经确定后由征收分局、代扣税款银行及纳税人
三方共同签定《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二、税款结算户的使用和管理须有专人负责。在办理税款报解时,“税款划解清
单”须有分局分管领导、计财科长(税务所所长)、会统员等人审核盖章,手续完备。
三、税款结算户必须严格做到税款及时划解,每月划解次数不少于三次,月底结
账日清零;委托代扣银行应及时将税款划入国库,不得占压税款。
四、税款结算户只办理税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各征收机关的各项提
退不得从税款结算户退付,也不得自行从征收税款中抵扣,一律由市人民银行国库处
办理。
五、各单位应及时与开户银行、国库、财政三方对账。委托代扣银行有责任配合
税务局做好对账工作,及时、逐笔地对清账户上的每一笔业务,发现错误事项,应及
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账表,不得定期或不定期办理汇总更正。
第五条:代扣银行、税款结算户核算税款应通过“待报解财政款项”科目核算。
第六条:税务部门一律不准收取税款存款存息。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