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年审的公告
深地税告[1998]2号颁布时间:1998-05-12
1998年5月12日 深地税告[1998]2号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准确掌握我市纳税人分布和税源状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8年
起,对凡缴纳地方税收的我市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年审时间安排
(一)1998年度的年审时间安排
1.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及外省市驻深办事机构的纳税人在7月1日
至9月30日三个月内进行年审;
2.个体工商户在7月1日至10月31日四个月内进行年审;
3.参加了今年上半年市政府组织七个部门联合年检,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审的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办事处),不再参加此次年审。其中,未参加联合年检的,必须
在10月1日至31日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4.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参加本年度的年审。
(二)从1999年开始,年审的时间安排,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纳税人税务登记
证的电脑编码尾数为年审时间,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电脑编码尾数为3-9的,年审
时间为对应的月份,如某纳税人的电脑编码为20000003,则其年审时间为3月份;纳
税人电脑编码尾数为0、1、2的年审时间分别为10、11、12月份。今后年度按电脑编
码尾数进行年审不再另行通知。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年审地点
特区内的纳税人统一在税务登记分局办理年审,宝安、龙岗的纳税人在当地主管
征收所办理年审。外资企业可以去地税登记分局设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涉外登记科办
理年审,也可在当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年审。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年审要求
1.纳税人应从6月1日开始,到各主管征收分局(所)或税务登记机关领取《税
务登记证件年审表》,并如实填写。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填好的年审表,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年审。
3.税务登记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表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验
证记录”栏和《年审表》上加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度税务登记年审审讫”印
章。经审核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在实际经营中发生了变化的,应先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后,再办理年审手续。
5.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年审的,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
协同税务机关把这次税务登记证件年审工作做好。
咨询电话:税务登记分局:2428711、2415256
宝安分局:7788405
龙岗分局:8922301
市局征管处:3337476、3336333-383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