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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办税员持证办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51号颁布时间:1998-10-05

     1998年10月5日 深国税发[1998]451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务的能力,规范对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企业办税人员推行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要 求企业办税人员持证上岗,持证办理自核自缴、购买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税务 事项。为此,对办税员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税员证是企业办税员到税务机关办理自核自缴、购买发票、办理出口退税 等有关税务事项必须出示的办税证件,它是证明办税员已通过税务培训考核,具备办 理这些重大税务事项能力的标志和证明。   二、市局由征管处负责统一对办税员证进行管理,统一制定办税员证管理方法, 统一组织办税员证资格考试、证件发放、管理、年审等事宜。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 委托分局和有关咨询公司协助办理。   三、办税员持证办税制度将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市局将制定《深圳市办税员 证管理办法》,对办税员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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