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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94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深地税发[1998]494号 各分局(不含检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粤地税发[1998]1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组织票管员、 征收员、代征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我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 证”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书”三种税收票证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我局印制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税凭证”属税款征收无纸化专用税收凭证, 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三、由于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款由国库分税分库, 《补充规定》有关不同级预算科目税款汇缴规定不适用我局实际工作。   四、计算机填票仍按现行的一票多税办法填写。   五、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人),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严格按《补充规 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结报制度的代征单位,由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 经分局计财科提出意见,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纳税账户, 按月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该账户只限于结报税款专用,各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代征 单位的纳税账户的管理。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 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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