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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及操作程序

深地税发[1999]113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深地税发[1999]113号   审批事项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对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审批条件: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征收 (检查、稽查)分局局长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审批程序:   (一)征收分局审批程序   1. 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 纳税人提出申请,应到主管征收分局宣传咨询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报送到征收分局宣传咨询窗口。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上、 税款200万以上的,由市局审批;其他由征收分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即可延期缴 纳税款;   3. 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征收分局缴纳延期税款,缴交时应携 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   (二)检查、稽查分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1.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由检查、稽查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的,应向作出违章 处罚的检查、稽查分局直接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 负责处罚该纳税人的主管科室应根据纳税人补交税款的实际困难提出意见, 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应按审批权限审批。对纳税人申请 延期缴纳税额较大的,分局应集体讨论审批。   3. 审批后由检查、稽查分局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联发纳税人,一 联主管科室留存。   4. 审批权限。查补税款(含滞纳金、罚款)申请延期时间在2个月以上,金额 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其他由检查(稽查)分局审批。   审批时限:   1. 属分局审批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 属市局审批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监管措施:1. 严格审批程序,层层把好关。        2. 严格按审批意见,办理延期纳税。        3. 督促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按时缴税。        4. 超过入库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审批事项二: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   审批对象:申请印制发票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印制发票   审批条件:   1.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 用票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 证(副本原件)、印制发票的申请。   审批程序:   1. 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科长根据申请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局 主管业务处审批。印制发票面额在10万元位以上(含10万元位)的须经分局分管副局 长审签,报市局主管业务处。经市局主管业务处审批后,开给申请单位《印制发票通 知书》,通知其到印刷厂办理印刷发票手续、交纳印刷费。市局主管业务处和各分局 发票管理科,应将审批后的申请内容录入电脑。   2. 东鹏印刷厂按《印制发票通知书》要求印好发票票样后,要通知申请印制单 位进行核对,并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后再印刷。发票印制完成后, 通知印票单位结算提票,并将印制发票出库单录入电脑。同时将印好的发票样式各送 一份给市局主管业务处和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科。   审批时期: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印刷厂在30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并交付使用。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九、十条   监管措施:1.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管;        2. 组织发票专项检查;        3.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予以处罚。   审批事项三: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   审批对象: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申请再投资退税   审批条件:   1.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 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2. 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 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3.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 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 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审批程序:   1. 纳税人如实填写《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送交征收分局文书受理窗口, 同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   2. 文书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 内容与提供的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 的记录,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 字样印章。根据本规程的时限规定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 送还纳税人;   3. 征收分局将文书资料送相关检查分局;   4. 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的再投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在《退税(抵税) 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意见;   5. 检查分局将文书和资料送市局涉外处审批;   6. 市局涉外处审批完毕,并拟定批复文件连同退(抵)税文书、资料报市局分 管领导审批;   7. 经审批同意退(抵)税的,征收分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送达批复文件给纳税 人。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监管措施: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内部审理。   审批事项四:纳税人申请总公司管理费摊销   审批对象:申请总公司管理费摊销的纳税人。   审批内容:总公司管理费摊销。   审批条件: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 件。   审批程序:   1. 主管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总公司管理费摊销的申请。   2. 由主管检查分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局。   3. 市局按审批条件审批。   审批时期:总公司管理费用汇集的审批,检查分局加具意见后,由市局于20个工 作日内予以回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税 发[1996]177号   监管措施:专项检查。   审批事项五:纳税人申请坏账损失核销   审批对象:申请坏账损失核销的特区企业   审批内容:坏账损失核销   审批条件:   1. 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2. 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不能收回的;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的;   审批程序:   1. 纳税人将坏账损失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   2. 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审批时限:30天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 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六款   监管措施:组织专项检查;严格审批程序。   核准事项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核准内容: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核准条件:   1. 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深圳机构, “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卡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证明复印件;   (7)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由工商局开出的 “办理工商执照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2. 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   (1)改变纳税务人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4)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隶属关系;   (5)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6)改变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开户银行纳税账户(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   (7)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迁移;   (8)改变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号码;   (9)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3. 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被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核准程序:   1. 核准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正本向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税 务登记科,以下同)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绘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 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   (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 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 税务登记证)。   2. 核准变更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如实填写好《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随同下列证件、资 料报送到登记分局登记大厅。   A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B 登记分局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表;   C 变更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D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 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E 纳税人变更(1)至(5)项内容的,提供由征收分局签署意见的《变更税务 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   (2)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和有关证 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重新登记,修改或者重新换 发税务登记证件。   3. 注销登记的程序:   (1)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对其中的 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征收分局主管评税科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的查 账征收纳税人移送检查分局;   (2)检查分局按照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3)征收分局按处理意见,清缴纳税人税票;   (4)登记分局按照核准条件,办理注销意见。   核准时限:   1. 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特区内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全、准确 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备 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1个工作日 内办结。   3. 办理注册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1个工 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   监管措施: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 登记分局寄发《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登报公告,责令限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审;   3. 组织清理漏管户检查。   核准事项二: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申请   核准对象:办理停(复)业申请的定期定额纳税人   核准内容:双方户停(复)业登记的办理   核准条件:   1. 双定征收的纳税户预计连续30天以上,无经营收入的,须办理停业申请;   2. 经主管征收分局核准的停业期满后,纳税人须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理复业申请。   核准程序:   1. 办理停业的程序   (1)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如预计连续30天以上无经营收入的,应在无经营收入 前的最后一个纳税期间内,到主管征收分局领取《定期定额纳税户停业申请审批表》 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2)征收分局评税科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2日内进行调查,并签署是否同意 的意见。对同意停业的纳税人,发票科收回发票购领本及未使用完的发票,评税科收 回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将停业信息录入电脑。   2. 复业程序   根据《定期定额纳税户停业申请审批表》上征收分局规定的复业时间,电脑自动 生成复业信息。纳税人应在规定的复业时间之前,到主管评税科、发票科领回税务登 记证和发票购领本。如纳税人在规定的复业时间未办理复业手续的,按本规程有关逾 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规定处理。   纳税人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核准时限: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监管措施:   1. 电脑录入停业信息,自动生成复业时间;   2. 征收分局评税科组织清理检查。   核准事项三:纳税人申请确定申报方式   核准对象:申请确定申报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申报方式的确定   核准条件:视纳税人情况而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可采用电话、IC卡、磁卡申报方 式申报纳税;查账征收纳税人可采用微机、报税器、传真、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其中纳税人有微机的可采用微机申报;纳税人没有微机的可采用报税器申报。   核准程序:1. 纳税人书面报告主管征收分局;        2. 主管征收分局按照核准条件核准。   核准时限:3天内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监管措施:定期组织检查。   核准事项四: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   核准对象: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核准内容:申请延期申报纳税   核准条件: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不 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 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3. 提供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申报的证明。   核准程序: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收到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后,经调查 核准报主管分局长核准。然后将核准情况输入电脑。《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份送 发纳税人、一份存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管资料档案。   核准时限: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 条   监管措施:由主管征收分局在延期时间到期后向纳税人发出催报催缴通知;组织 清理检查。   核准事项五: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   核准对象: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核准内容:所有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核准条件:   1.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政策性的减税、免税;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减免税申请表》;   4. 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5. 申请减免税的理由;   6. 提供与减免税条件相符的情况和数据;   7. 申请减免税的税种、起止时间、减免的数额。   核准程序:主管征收分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意见,属权 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批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 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市局。经市局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分局将《减免税申请表》和 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   核准时限:   1. 属分局审批:对申请资料齐备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 属市局审批:对申请资料齐备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回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监管措施:1. 由主管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对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条件进 行审核。        2. 监督核准工作程序。   核准事项六:纳税人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核准对象: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核准条件:1. 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        2.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核准程序:   1.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 后、开业之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不设置账薄申请核准表》、《定 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对纳税人不设置账薄的申请,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 主管评税科科长核准;纳税人是企业的,由分局分管局长核准。   2. 主管征收分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后,调查核实 纳税人申请表的真实情况。对填报不实的,在审核栏予以调整。然后参照分局统一测 定的标准和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收入水平以及平时申报纳税情况,提出对纳税 人定额核定的意见。   3. 分局定期召开评税会议,对纳税人定额核定意见进行审核评议,确定纳税人 月营业定额和应纳税额,经主管局长核准后,由征收分局向纳税人发送《核定纳税通 知书》,通知纳税人有关纳税定额和纳税时间。   核准时限:1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   监管措施:1. 核实纳税人申请情况。        2. 定期核定税款。   核准事项七: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   核准对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领购发票   核准条件: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   1. 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及单位证明;   2.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 向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提出购票申请。   核准程序:   1. 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受理纳税人申请;   2. 发票科科长或征收所所长按核准条件审核纳税人申请;   3. 纳税人领购百万位以上面额发票的,须经主管征收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4. 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发票科(征收所)发给其《发票领购簿》(或磁卡,以 下同)。申请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发票供应窗口 领购发票。每次供票量限于1个月的用量。   5. 用票单位、个人以后领购同种类、同面额发票,应带《发票领购簿》及用完 发票存根,并填写《发票购领、验销申请表》,经主管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验 销后,再供应发票。   6. 用票单位、个人如需领购其他种类、面额发票或增加同种类发票数量,按首 次领购发票程序办理。   核准时限:   1. 首次领购发票:申请领购资料齐备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2. 换领发票:已用发票经验销无误后,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监管措施:1. 组织发票专项检查;        2. 抓好发票核销工作。        3. 严格核准程序。   核准事项八: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核准条件:   1.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 缴税款应办理退税。   2. 纳税人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 表等有关资料。   核准程序:   1. 主管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   2. 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计财科,就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汇算清 缴。并报分局领导。   3. 对情况无误的,由分局领导核准同意办理退税。   核准时限: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监管措施:严格退税核准程序,组织专项检查。   核准事项九:纳税人申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   核准对象:申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进行存货计价   核准条件:1. 存货积压过多,且成本价与市价相差较大。        2. 存货单个品种账面成本高出市价10%;        3. 该项存货价值占存货总价值的3%以上。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   2. 分局初审后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深 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   核准事项十:外国企业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核准对象: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外国企业   核准内容: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核准条件:1. 外国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2. 提供分支机构成立证明材料。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   2. 分局初审后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30天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第九、十条   核准事项十一:纳税人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他折旧   核准对象: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他折旧法的纳税户   核准内容:少留或不留残值、加速折旧、使用其他折旧法   核准条件:   1.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及其他合理原因;   2.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的证明材料。   核准程序:   1. 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   2. 分局初审后报市局核准。   核准时限:30天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核准事项十二: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核准对象:申请误征退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误征退税   核准条件:   1.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的;   2. 提供误征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   3. 提供误征税款所属期企业财务资料;   4. 提交误征退税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核准   核准时限:30天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核准事项十三:外国企业申请改变会计年度纳税年度   核准对象:申请改变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   核准内容:改变会计年度纳税年度   核准条件:1. 与外国企业所在国财政或会计年度保持一致;        2. 提供所在国财政、会计年度证明资料;        3. 提交改变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核准   核准时限:20天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 条   核准事项十四: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核准条件:1. 提供外出经营需要证明文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 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和施工许可证;        4. 其他有关部门外出经营批准文件。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服收分局核准   核准时限:半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核准事项十五:纳税人申请听证   核准对象:申请听证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纳税人申请听证   核准条件:   1. 税务机关拟对个人处以5000或5000元以上,对该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 或50000元以上罚款。   2. 纳税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有关征收分局或检查分局   核准时限:3天   核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核准事项十六:纳税人申请复议   核准对象: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核准条件:   1. 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申请复议条件:   (1)纳税人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2)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   (3)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 条件   (1)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之日 起十五日内;   (2)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局法规处   核准时限:10日   核准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   核准事项十七: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   核准对象:申请行政赔偿的纳税人   核准内容: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核准条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纳税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况之一的。   核准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分局。   核准时限:3个月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   备案事项一:纳税人报送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   备案对象:所有需报送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的纳税人   备案内容:纳税人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及章程等   备案条件:建账纳税人   备案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征收分局   备案时限:纳税人开业后3个月内   备案事项二:财务报表   备案对象:所有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备案内容:纳税人编制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备案条件:建账纳税人   备案程序:纳税人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   备案时限: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日期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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