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180号颁布时间:1999-04-15
1999年4月15日 深国税发[1999]180号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加强税务执法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已生效的效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一般由查处该案件
的分(区)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以及情
节严重的税务违法案件(不论其违法金额大小),在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同时,可以
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告。
第三条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是指对法人处以补税、滞纳金、罚款100万元以上
(含本数,下同)或对公民处以补税、滞纳金、罚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四条 各分(区)局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日常工作。于每
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公告名单报送市局(稽查处)。
第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应在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0天内进
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复议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进行。
第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期间为5-10天,在新闻媒体曝光的,原则上不超
过3次。
第七条 宝安、龙岗区局公告的案件,应同时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基层分局进行公
告。
第八条 公告专栏设置要方便群众观看,要严肃整洁,不准在公告栏内张贴通知、
其他任何广告等。
各稽查分局可在相应的征收分局设立分告专栏。
第九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一般应由审理或税政部门审核,经办公室把好文字
关,报分(区)局长批准后,方予发布。重大或者其他具典型意义以及情节严重(不
论其违法金额大小)的税务违法案件,以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进行公
告的,应上报市局,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予以发布。
第十条 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以及情节严重(不论其违法金额大小)的税
务违法案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编写公告材料(字数在300字以内)报送市局(稽
查处)。
第十一条 对应公告则不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各分(区)局举报案件管理
部门逐一登记,每月终了后15天内向市局稽查处报告,并说明原因。市局将每半年对
各分(区)局的公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公告内容包括税务违法事实,税务处
理决定事项及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税务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十三条 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在办公场所公告专栏张贴的公告,一般采用4开规格,并加盖税务机
关公章。有条件的分(区)局可利用电子屏幕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各分(区)局公告编号自成序列。格式为:深国税 告[公元年
号]××号。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