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66号颁布时间:1999-04-19
1999年4月19日 深地税发[1999]166号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深圳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的规定,我市实行属地征管的办法,为了加强对汇总纳税户的管理,严格对汇总纳税
的审批,并做好汇总纳税户资料的录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纳税的范围
为加强税收征管,维护各区财政利益,各分局应按照税法及《深圳市地方税收征
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规定,原则上执行属地征管的原则,除市局文件明确规定可
以汇总纳税的外,一般不允许汇总纳税。特殊情况需汇总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审批程
序、权限审批。
二、汇总纳税的审批权限、程序
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的,应先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各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各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编码、从业人数、联系电
话一览表等资料。主管征收机关按规定的审批程度、权限办理:属跨区经营的纳税人,
由主管征收分局附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报市局征管处审批。属本区范围内的纳税户,
应先由对应的检查分局出具各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的意见,再由主管征收机关根据
检查分局出具的意见以及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审批是否允许汇总纳税。主管检查分局确
认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不允许汇总纳税。
三、汇总纳税标志的录入
由市局征管处负责录入由市局审批的汇总纳税标志;由各征收分局负责录入经该
分局审批、属该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标志。各有关单位应在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
汇总纳税的标志。
请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