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公告

深国税告[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8-06

     1999年8月6日 深国税告[1999]5号 各分局、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   (一)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 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 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前,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 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停业时间的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到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征收机 关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时间超过半年的,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纳税 人应于停业期满前15日到办理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停、复业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 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 罚。   二、关于按期申报纳税的事项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 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查无下落又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满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日内仍 不改正的,将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