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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计会统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10号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深国税发[1999]610号 海洋石油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43号和省国税发[1999]355号等通知精神,结 合我局实际,在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现将有关计会统业务处理事项作 如下通知:   一、税收票证使用问题   (一)由于各储蓄机构在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开具代扣代缴税 款凭证,由注明已扣款的银行利息清单代替完税凭证,所以,对储蓄机构代扣的储蓄 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再开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给储蓄机构。   (二)对于外藉人员个人缴纳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如其个人需要纳税凭 证的,可由纳税人持银行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到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 换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税凭证”。按照我局征管范围划分,除宝安和龙岗农村信 用社的纳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缴税凭证”以外,其他银行的纳税人一律到海 洋石油分局换开“缴税凭证”。   征收部门在开出“缴税凭证”的同时,收回该笔利息清单,并附在“缴款凭证” 第二联后面。   (三)各储蓄机构将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汇总缴库时,按《税收票证 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通用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 “个体”。   二、计会统报表处理问题   (一)《税收快报》的处理:在《税收快报》中增设第81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 所得税”项目,属中央收入,为第54项“个人所得税”和第63项“中央收入”的其中 数。   (二)会统报表的处理:今年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在99年的会统报表 中不设单独项目反映,一律填列在各有关报表的“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中,为中央级 收入。   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总表》中全部反映在“个体经营”栏,相应《涉外 税收税额统计报表》暂不作反映。   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报表》中反映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在《提退税金明细报表》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提取的手续费, 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栏。   以上意见从今年12月开始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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