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33号颁布时间:1998-11-29
1998年11月29日 深地税发[1998]533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深地税罗发[1998]65号)收悉。据“请示”内容得知,该公司虽然为
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并未从事实质性的建筑工程作业。其作为工程的
总承包者,仅负责设计、施工以及采购方面的管理工作,故生产性收入并未超过
全部业务收入的50%,不能按税法规定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
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的精神,该
公司可在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享受有关优惠。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