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作建房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150号颁布时间:1998-04-01
1998年4月1日 深地税发[1998]150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合作建房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1
998]27号)收悉。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深圳市香蜜工程开发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吴川市康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建房。由
甲方出地,乙方出钱合作开发,整个开发项目全部以甲方名义报建,房屋建成后,
按建筑面积的44∶56比例进行分配,全部房产由甲方负责对外销售(包括乙
方分得的房产),甲方在缴纳售楼营业税金后返还乙方应分得的款项。
对这种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房屋建好后由甲方销售后才进行分配的合作
建房方式,只对其销售不动产的环节征收营业税,对双方分得的款项(利润)不
征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