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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川流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21号颁布时间:1998-11-24

     1998年11月24日 深地税发[1998]521号 第三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川流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请示》(深地 税三发[1998]114号)收悉。鉴于深圳市川流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 营用的部分固定资产受酸、碱等腐蚀较为严重,对该公司申请就固定资产一辆五 十铃人货车、二个白金坩锅和一部ZD-2自动电位滴定仪(见附表)实行加速 折旧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 92]173号)和《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 的通知》(深税发[1992]197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上述固定资产按 三年计提折旧。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深圳市川流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目录表   固定资产名称     数量      价值   1.五十铃人货车    1    162630.00  2.白金坩锅    2     8638.11  3.ZD-2自动电位滴定仪 1     5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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