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10号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深地税发[1999]41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
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暂按应纳税收入总额
计征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暂使用我市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纳税申报。
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
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暂不执行。工资税前扣除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
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执行;第
二项中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按市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142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即“凡参加全市
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没有参加全市医疗保险
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税前列支”。
四、《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各项资产”是指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经营性资产。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
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可划分清楚的,其经营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提
取的折旧、摊销,可在税前扣除。
五、深圳市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请各分局注意做好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
存在问题的收集工作,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