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9]171号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深国税发[1999]171号
各分局、区局(不发登记分局、退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
9年3月16日 国税函[1999]13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