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81号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深地税发[1999]181号
第三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投资退税的请示》(深地
税三发[1998]088号)收悉。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港商独
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于1990年成立,经营期限至2005年。1998年3
月,该公司外方投资者香港泽冠实业有限公司将从该公司分得1997年度利润
港币13000000元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至港币6850万元。
上述投资业经深圳中华会计事务所以外验报字[1998]第D015号验证。
深圳市经发局以《关于公布1997年度第二批产品出口企业的通知》(深经发
[1998]16号)认定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1997年度外商投
资“产品出口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
一条的规定,同意退还香港泽冠实业有限公司再投资利润部分全部已纳的企业所
得税款,计人民币1545411.11元(1997年度适用税率为10%,
港币汇率106.99)。你分局应做好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产品
出口企业”认定限期和再投资后经营年限的跟踪管理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