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81号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深地税发[1999]181号 第三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投资退税的请示》(深地 税三发[1998]088号)收悉。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港商独 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于1990年成立,经营期限至2005年。1998年3 月,该公司外方投资者香港泽冠实业有限公司将从该公司分得1997年度利润 港币13000000元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至港币6850万元。 上述投资业经深圳中华会计事务所以外验报字[1998]第D015号验证。 深圳市经发局以《关于公布1997年度第二批产品出口企业的通知》(深经发 [1998]16号)认定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1997年度外商投 资“产品出口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 一条的规定,同意退还香港泽冠实业有限公司再投资利润部分全部已纳的企业所 得税款,计人民币1545411.11元(1997年度适用税率为10%, 港币汇率106.99)。你分局应做好泽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产品 出口企业”认定限期和再投资后经营年限的跟踪管理工作。   此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