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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9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深国税发[1999]609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深 府办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区内的外资电厂仍 按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关于高速我市外资早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 9]451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函复 如下:   一、 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以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执行全额征收 增值税政策。   二、同意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区)财政 给予反还,此办法一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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