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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000]607号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深国税发[1000]607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 按我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责范围,各稽查分局分别负责所属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银行企业所得税稽查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宝安、龙岗区局按原规定执行。具体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除另有规定外,按 我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亏损额的认定问题。为方便企业能及时得到亏损弥补,可直接由征 收分局进行检查核实后,用当年利润进行弥补。稽查分局对亏损企业所得税检查 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检查出来的减亏数额,视同增查税款就地组织入库,不再抵 减未弥补亏损。   三、各分局、区局应在每年年终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 真总结,并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将上年企业年得税检查报告送市局(所得税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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