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000]607号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深国税发[1000]607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 按我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责范围,各稽查分局分别负责所属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银行企业所得税稽查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宝安、龙岗区局按原规定执行。具体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除另有规定外,按
我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亏损额的认定问题。为方便企业能及时得到亏损弥补,可直接由征
收分局进行检查核实后,用当年利润进行弥补。稽查分局对亏损企业所得税检查
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检查出来的减亏数额,视同增查税款就地组织入库,不再抵
减未弥补亏损。
三、各分局、区局应在每年年终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
真总结,并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将上年企业年得税检查报告送市局(所得税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