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69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深国税发[1999]569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
施办法》,加强对银行业的税收征管,市局决定:
一、 从1999年12月1日起,我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内、外资银行业的国税税收征收工作由
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其税务稽查,特区内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特区外仍由宝安
、龙岗两区局负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请做好相关的移交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