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30号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深国税发[1999]530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
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7)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
款利息确认应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并提供有效证
明原件;以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
人专户储存帐户;直接用于相关项目的开支。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10
月8日 财税字[1999]26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