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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30号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深国税发[1999]530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 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7)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 款利息确认应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并提供有效证 明原件;以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 人专户储存帐户;直接用于相关项目的开支。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10 月8日 财税字[1999]26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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