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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函[2008]43号颁布时间:2008-03-20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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