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211号颁布时间:2007-09-26


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纳税人应用网上办税系统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对网上办税系统的特点、主要功能模块、开户流程以及服务支持方式和途径等予以广泛宣传;要举办相应的业务操作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加以引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纳税人对网上办税系统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二、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网上办税系统推广应用成功
  网上办税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关于开展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26号)精神,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确保网上办税系统推广上线应用成功。
  三、严格执行有关业务流程,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
  《办法》对网上申报纳税的开户、撤消等业务流程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设计了新的《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考虑到系统推广过程中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已采用本地区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新旧系统切换的要求,简化开户相关手续。
  《办法》没有明确的文书仍沿用“大集中”相关表证单书。《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为参考样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或修订相应条款。
  四、借助网上办税系统,实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采集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网上办税系统提供了纳税人在线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目前主要采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功能,各地务必于2008年1月(财务会计报表所属期间)起,要求采用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表的同时,一并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完成税款缴纳的申报纳税过程。
  第三条 网上申报纳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前,应在当地任何一间已加入税库银联网办税系统或税银库联网办税系统的银行开立缴税(费)账户,与之签订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开户银行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其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第七条 对符合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发出《核准邮寄(电子)申报征收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第八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缴税(费)账户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
  第九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取消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纳税方式。
  第十条 纳税人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进入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第一次登陆网上办税系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二条 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其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纳税过程中要按照系统提示的应缴税种等核定信息,对申报表以及附表的数据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网上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纳税人超过法定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系统不予受理,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网上纳税申报成功后,纳税人没有在法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回单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需要取得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八条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电子数据的,应每年定期集中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的时间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网上办税系统发生异常,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无法及时修复并提供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直接上门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略)
   2.《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参考样式)(略)
   3.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