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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57号颁布时间:2007-03-2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1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3份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一方面,要组织干部,特别是税收管理员深入学习“两个办法”,切实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理解新旧办法的差异,按照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大力做好贯彻“两个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载体积极开展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为便于各单位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市局制作了学习和宣传“两个办法”的辅导材料供各单位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去。
  二、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定额终审权(包括征管软件和内部文书的审批)可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税务分局局长行使;对外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公章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发出。
  三、各单位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要当即办结(文书样式见附件二),办结后的有关文书转送税收管理员阅后作征管资料存档。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04号)规定,要求定期定额户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逐步设立账簿,规范财务核算。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四、市局此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补充规定与上述3份文件及本通知有抵触的,以上述3份文件及本通知为准执行。

附件1: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两个办法”宣传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1997年6月颁布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定额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建账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定额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建账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按照新《定额办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新《建账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除此之外,根据新《定额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定额办法》的规定执行。
  2. 新《定额办法》对定额执行期有何规定?
  新《定额办法》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这也就意味着自200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必须每年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进行调整、或者重新核定。
  3.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方法有哪几种?
  新《定额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4.核定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程序为:
  (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5.新《定额办法》对申报与税款缴纳有哪些规定?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业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与其他纳税人一样,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式的选择上也拥有较大的自由,既可以直接上门进行申报,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等等的申报方式的。不过,其选择的申报方式须经税务机关认可,并且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另一方面,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还有一些更为优惠的政策:其一是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即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其二,简并征期,即将几个征收期进行合并为一个征收期,新《定额办法》规定,对那些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在一般情况下,定期定额户只须进行正常的定额申报,但是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也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①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②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③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6.定期定额户在何种情况下应提请税务机关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在连续的3个月都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新《定额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7.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必须强调的是: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8. 定期定额户的相关法律责任是什么?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如果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9.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有哪些变化? 
  新《建账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8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10.个体工商户建账方式的确定程序是什么?
  新《建账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就意味着,设置复式账还是简易账,由个体工商户对照条件自行确定,无须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应按国家规定自行建账。税务机关在明确规定复式账和简易账设置标准的基础上,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照已制定的标准,督促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和使用账簿,而不再逐户指定纳税人建账的方式。纳税人建账备案的申请文书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为了避免个体户因月度经营额变化而频繁改变建账方式,新《建账办法》同时规定:“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11.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何种方式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对于账簿记录完整、真实且账证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但对于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12.个体工商户如何取得用于建账的账簿和凭证?
  因为用于建账的账簿和凭证作为商品,纳税人可以自行到商店购买,而不必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同时,纳税人设立和启用账簿现在也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附件:2.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书(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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