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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穗地税发[2006]196号颁布时间:2006-09-08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6年9月18日至12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换证工作开始的同时启用新版的税务登记表格。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2月29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2月29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2月29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换发新版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携带有关的证件、资料。
  1.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
  (2)填写《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一式一份;
  (3)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以及提供有关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的复印件一份;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旧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8)《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已办社保登记的必须提供)。
  2.换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个体工商户换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旧版《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如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已办社保登记的必须提供)。
  3.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两份;
  (2)填写《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一式一份;
  (3)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以及提供有关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的复印件一份;
  (4)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除外);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旧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旧版《税务登记证(临时)》原件。
  (8)《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已办社保登记的必须提供)。
  3.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旧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已办社保登记的必须提供)。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前,须仔细核对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执业证件,若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除纳税人名称变更、经营地址跨区变更外),应在《税务登记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换证申请表》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提交相关资料。对纳税人名称变更、经营地址跨区变更的,纳税人须按照现行的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同时办理换证手续。
  (三)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经主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并受理成功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单到原受理点领取新版税务登记证。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税务登记证正本3元/本,副本内芯2元/本,副本封套3元/本。
  以下纳税人在提交相应资料后,可免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须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须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2006年1月1日后领取(包括新办和变更登记)旧版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萝岗区和南沙区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登记点办理换证的。
  四、换证地点
  广州市(不含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内资纳税人可选择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登记大厅或各登记点办理换证业务。外资纳税人请到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外商企业地税登记点办理换证业务。萝岗区的纳税人请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开发区登记点办理换证业务。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须在本区(市)地税局申报办理换证业务。
  广州各区(市)换证受理点的详细地址和电话见附件。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登记受理点)领取有关换证表格和换证宣传资料,或通过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下载有关换证表格以及浏览有关网页,了解换证流程和所需资料。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2、87252008。
  (二)为方便纳税人领取新版税务登记证,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与广州市邮政局合作,在换证期间推出特快专递(EMS)送证上门业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并委托邮政局办理。
  (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为集团公司、连锁企业、专业市场等批量换证的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如有需要可拨打联系电话87252730。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由此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附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受理点

附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受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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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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