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收管理模式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236号颁布时间:2006-06-02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收管理模式的请示》(江税发[2005]192号)收悉。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和下属8家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财务核算,通过电脑联网,公司可实时监控各分支机构销售明细情况,并随时产生销售报表,实现公司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一体化管理。为支持企业发展,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其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一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碧辟(江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和下属8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实行统一汇总缴纳,具体管理办法由你局负责制定。
  此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