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5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邮政函[2006]5号)。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200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5年度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1836万元,并按规定分解到所属企业(详见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在核定的标准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2005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