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35号颁布时间:2006-02-17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006]10号,以下称10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对经管的属于总局点名10号文列出的试点物流企业,要积极落实有关的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区(市)地税局并要按照省局布置的口径,将本辖区内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资料于2月24日前报送税政一处和涉外税务管理处。
  二、各区(市)地税局要做好本辖区内的其他物流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资料于3月底前报送税政一处和涉外税务管理处;对符合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备、守法经营、帐目核算清楚、依法纳税等条件的物流企业,可向市局推荐参与试点;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局上报省局考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