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教师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5]320号颁布时间:2005-12-15


广州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教师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函》(穗教函[2005]249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转发的《转发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126号)的规定,我局2003年制发了《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67号),明确规定在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2005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没有制定新的营业税减免政策,我局无权自行减免。因此,你局在2005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取得的收入,须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
  专此函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