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汕头、惠州、汕尾、揭阳、东莞、阳江、茂名、湛江、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农垦总局《关于上报广东省农垦总局汇总纳税所属企业名单的函》(粤垦函字[2005]317号)。鉴于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的部分全资控股企业在2005年发生变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42号)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的201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广东省农垦总局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