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8-9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686号颁布时间:2005-12-2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8-9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8-9月出口的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