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市局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做好“汇缴”企业的检查工作。从5月1-日起至10月底,要求各区分局按规定派出检查组,按市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税局2005年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珠国税发[2005]41号)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
二、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各区分局按《珠海市国税局对亏损企业所得税的评估管理办法》(珠国税函[2005]29号)的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目前征管软件有关功能尚未完善,可参照《珠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采用人工评估的方式逐步开展工作。尤其是对本年度持续亏损企业,及时发出《亏损企业纳税情况询问函》,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
三、加强税源监控。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的收入与税源变化,注重弹性分析工作;对市局发出企业所得税的预警报道,做好分析、跟踪、反馈。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类别、规模大小进行分类,并注意将所得税分类与增值税分类相结合,综合不同的税种、按实际评定企业类别。
五、对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一)新办企业由核定转查账征收后,按政策规定享受一年减免税的,减免税的期限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年度内;按政策规定享受二年以上减免税的企业,减免税的期限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年度起的剩余年度内。
(二)新办企业由核定转查账征收后,计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不得比照“新办企业在下半年成立,可选择下一年度办理减免”的规定。
(三)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申报期限。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文)规定,对于新办企业,申报减免税的期限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设立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之前规定不符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