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粤国税函[2005]464号颁布时间:2005-09-0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102号)收悉。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公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05年评价结果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