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乐华新(佛山)包装有限公司免征地方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444号颁布时间:2005-08-29

     2005年8月29日 粤国税函[2005]444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利乐华新(佛山)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免征2005年度地方所得税的 请示》(佛国税发[2005]101号)收悉。关于利乐华新(佛山)包装有限公 司申请免征地方所得税的问题,鉴于该企业是1988年设立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6,7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为 增强企业股东投资信心,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佛山经济繁荣和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同意免征其2005年度地方所得税。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