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 粤国税函[2005]44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
税函[2001]747号)第一条“用于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外购货物
所含的进项税额部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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