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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93号颁布时间:2005-05-31

     2005年5月31日 东地税函[2005]9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 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执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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