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108号颁布时间:2005-03-30
2005年3月30日 粤国税函[2005]10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4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额度的
函》(粤邮政函[2005]8号)。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200号)的规定,经
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4年度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535万元,并按
规定分解到所属企业(详见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在核定的标准内实际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2004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1 广州市邮政局 900
2 深圳市邮政局 960
3 珠海市邮政局 150
4 汕头市邮政局 298
5 韶关市邮政局 96
6 河源市邮政局 84
7 梅州市邮政局 341
8 惠州市邮政局 155
9 汕尾市邮政局 40
10 东莞市邮政局 832
11 中山市邮政局 139
12 江门市邮政局 373
13 佛山市邮政局 285
14 阳江市邮政局 99
15 湛江市邮政局 178
16 茂名市邮政局 172
17 肇庆市邮政局 159
18 清远市邮政局 53
19 潮州市邮政局 51
20 揭阳市邮政局 175
21 云浮市邮政局 88
22 广州邮区中心局 22
23 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306
24 广东省机要通信局 3
25 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46
26 广东省邮政局本部 1530
合 计 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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