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104号颁布时间:2005-03-08

     2005年3月8日 粤地税函[2005]10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