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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34号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东地税函[2005]3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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