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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464号颁布时间:2004-09-30

     2004年9月30日 粤国税函[2004]464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中 山国税发[2004]88号)收悉。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 损失4,185,099.43元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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