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8日 东地税发[2004]17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
26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还有些问题待省局明确,市
局将待有关问题明确后,根据此前已下发的各税种后续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更具体的操作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国税发[2004]80号文列举的
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的,
暂按原规定执行。
二、当前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各税种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难度较大,如监
管不到位将直接导致税款流失,因此各分局必须高度重视后续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
习相关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加强监管的建议,为市局下一步制定细化后续管理措
施提供参考。
三、部分已取消审批的减免税优惠的操作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
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须再报主
管分局和市局审批,凡符合规定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取得广东省科学
技术厅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认定证书、认定文件、
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纳税人)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主
管分局核对相关资料后给予享受相应优惠。市局将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资料定期下发
新认定及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各分局要注意核对。
市局东地税发[1999]178号文中第二点2小点规定停止执行。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审批权限,下放到
各地方税务分局。该类企业应在减免税期满后首个年度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填报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基本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连同企业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书面报告、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委员会)出具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
退纳税人)、享受“二免三减”批复(或“二免三减”情况报告表)以及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分局接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应
认真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享受“二免三减”手续,是否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前已
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以及法定减免税期满后是否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对符合上述
条件的,分局在《报告表》中加具意见及加盖分局申报审核章;不符合条件的,则将
资料退回给纳税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未按规定将上述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
的,不得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报告表”一式二份,分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留存于企
业档案盒内。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
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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