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0日 粤国税函[2004]42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的通知》(国税函[2004]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
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更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退税率文库,并按照新的退税率文库办
理出口退(免)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已放置在省局FTP:\LOCAL\出口退税
\出口商品代码库\目录下。
二、对《通知》所涉及的有关调整退税率的产品,如果已办理退(免)税的,要
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对《通知》所涉及的有关暂停或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产品,要
按财税[2004]116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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