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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33号颁布时间:2004-07-02

     2004年7月2日 粤国税函[2004]33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 请示》(穗国税发[2003]479号)、《关于广州宝洁口腔保健品有限公司 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43号)及 《关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 发[2004]44号)收悉。关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申请财产损失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 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超过两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9,320,603.39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广州宝洁口腔保健品有限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981,392.48元,超过两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4,486,936.49元,存货净损失118,334.79元(账面价值 106,051.22元,进项税额转出额12,283.57元),以上共计财产 损失7,586,663.76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7,497,267.48元,超过两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38,822,733.71元,存货净损失23,546,144.24元(账面 价值20,459,045.44元,进项税额转出额3,087,098.80元), 以上共计财产损失69,866,145.43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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