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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评估后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68号颁布时间:2004-07-20

     2004年7月20日 粤国税函[2004]368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评估后的非现金资产抵债发生的增值应否计入企业所 得额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104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有关 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资产转让收益的税收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7]71号)附件中第四部分有关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已经 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应根据上述的规定计入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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