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5日 粤地税函[2004]4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
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
196号)第四条中关于免征营业税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
)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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