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114号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东地税函[2004]11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 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 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 地税发[2003]22号)一文中有关免征营业税审批的补充规定(不包括外资企 业、外籍个人)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