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3日 东地税函[2004]11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
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
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
地税发[2003]22号)一文中有关免征营业税审批的补充规定(不包括外资企
业、外籍个人)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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