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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40号颁布时间:2004-06-01

     2004年6月1日 粤财法[2004]4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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