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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111号颁布时间:2004-07-16

     2004年7月16日 东地税函[2004]11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 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40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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