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肇庆德州牛仔快餐有限公司坏帐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67号颁布时间:2004-05-24

     2004年5月24日 粤国税函[2004]267号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肇庆德州牛仔快餐有限公司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肇国税 函[2004]38号)收悉。关于肇庆德州牛仔快餐有限公司借款给肇杰鞋业有限 公司账龄超过3年至今不能收回所造成的坏帐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 规定,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 和损失。肇庆德州牛仔快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给肇杰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与生产、 经营业务有关,其借款不能收回所造成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