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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44号颁布时间:1998-03-02

     1998年3月2日 粤地税发[1998]44号   近接部分地方来函询问,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 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 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计算贴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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